有需多人有金錢上的煩惱 往往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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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許世弘先生及本公司董事梁伯榮先生。(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2.事實發生日:104/11/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許世弘先生及董事梁伯榮先生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後提起公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本公司董事長許世弘先生及本公司董事梁伯榮先生均無罪,現由檢察官提出上訴。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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