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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來看,按《勞基法》第9條的解釋,大學教師原來應該是「繼續性工作」,理應不必年年換約的「不定期契約」;但又因為《大學法》中規範教師的聘任分為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在台灣的狀況裡,多半只給予教師「續聘聘約」,而續聘聘約的換約頻率則交由各大學自行決定,導致有「年年換約」甚至「每學期換約」的現象。?

按照現行法規制度,大學教師的聘任(包含聘僱、解聘、停聘與不續聘)與薪資待遇,至少受到三套法規保障:《大學法》、《教師法》和《教師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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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網特約記者張宗坤/台北報導】距離七月暑假已不到一個月,又到了大專院校教師更換聘約的時候。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6/15)召開記者會,公佈教師換約時常見的「六大陷阱」,呼籲教師審慎檢視聘約,並加入工會、採取積極行動,避免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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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針對教師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和程序,《教師法》第14條以負面陳述的方式,列舉14項解聘成立的事由,除了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外,都是以觸犯《刑法》或同等法規的嚴重行為;而且第14款在目前教育部與行政法院的見解中,對於「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和「違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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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情節重大」也有嚴格的規範;而在程序上,教師的解聘案還必須要送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和教育部審核通過,方能生效。換言之大學教師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受到法律高密度的限制,並非容易的事情。?

再者,《教師待遇條例》中則明確規範私校教師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準用公校教師標準。在大學教師的薪資結構中,「本俸」大概佔四成五、「學術研究加給」佔五成五,而去年(2015)《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即是明確保障公私校教師待遇一致,不能再有苛扣學術研究加給的狀況,將對教師薪資待遇的穩定與公平性保障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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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高 教師仍須年年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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